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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江苏商会章程


秦皇岛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是秦皇岛市江苏商会,是由在秦江苏省籍企业、商业团体、私营商业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秦皇岛市。
     第二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以“情系江苏、善行燕赵、凝心聚源、包容和谐、携手共赢”为理念,以服务秦皇岛、服务河北、服务江苏、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使命,充分发挥会员所长,利用各方资源,把本会建成苏秦经济发展的纽带、密切政企联系的桥梁、港城苏商创业的家园,努力打造苏商发展的经济“航母”。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商会的登记机关是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秦皇岛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秦皇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隶属中共秦皇岛市工商联非公经济商(协)会委员会。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设在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2号盛景金领域4楼。
    本商会的网址:http://www.qhdjss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经济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会员创新发展;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权益维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精准扶贫、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市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商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商会:
    单位会员的主要对象为:
    (一)江苏省籍人士在秦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包括挂靠公司和企业);
    (二)江苏省及所属地市驻秦机构;
    (三)在江苏省投资创业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秦皇岛市本地企业;
    (四)热心于加强秦苏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
    本商会不再吸纳个人会员,原有个人会员保持不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本会秘书处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实施监督;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等。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受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2、以本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违反本会章程的;
    4、严重影响本会和谐发展或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商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征询、表决。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商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会员,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商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商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征询、表决。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多名,秘书长1名。
    本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周岁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商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商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商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负责对商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提名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出席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五)制定本会的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规划;
    (六)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理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对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进行建议和表决;
    (三)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
    (四)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会工作任务的计划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起草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准备各项会议,负责落实各项会议决议、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
    (七)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商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商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情况。
    监事会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人员不得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商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商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商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收入除用于与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商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商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日期:2019/7/11 阅读:126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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