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江苏商会章程 (2018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秦皇岛市江苏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秦江苏省籍企业、商业团体、私营商业者等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以“情系江苏、善行燕赵、凝心聚源、包容和谐、携手共赢”为理念,以服务秦皇岛、服务河北、服务江苏、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使命,充分发挥会员所长,利用各方资源,把本会建成苏秦经济发展的纽带、密切政企联系的桥梁、港城苏商创业的家园,努力打造苏商发展的经济“航母”。 第四条 本会接受秦皇岛市工商联和秦皇岛市民政局的领导和指导、监督、管理,每年3-5月份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秦皇岛市开发区珠江道2号盛景金领域4楼。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负责本会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会党内外的江苏籍经商办企业的人士,努力完成本会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会员单位党员和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团结带领广大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对本会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会员和会员单位职工,经常了解会员对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会员的积极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做好党组织的发展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 (七)监督党员和会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基本职责: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本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本会理事会、会长和监事会、监事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会员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 上级党组织为中共秦皇岛市工商联非公经济商(协)会委员会。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关苏秦两地协调发展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 (二)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三)本会按有关法规下设投资经营股份公司,公司自主经营,并从经营利润中反哺商会,积极支持商会发展。 (四)组织会员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调研等活动,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五)帮助企业协调关系、联络感情,配合政府进行宣传和招商引资,积极为苏秦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六)组织会员贯彻落实市政府及主管单位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七)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服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八)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依法依规为会员排忧解难; (九)结合本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十二)办好《秦皇岛苏商之家》会刊。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的主要对象为: (一)江苏省籍人士在秦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包括挂靠公司和企业); (二)江苏省及所属地市驻秦机构; (三)在江苏省投资创业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和商务往来密切的秦皇岛市本地企业; (四)热心于加强秦苏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 个人会员的主要对象为: 在秦各行各业工作的江苏省籍或热心于加强苏秦两地经贸合作、经济交往的个人及曾在江苏工作、学习、生活过的突出专业人才、知名人士等。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执行本会决议并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三)在自身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或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实施监督;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等。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人向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的; 会员不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且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对其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2、以本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违反本会章程的; 4、严重影响本会和谐发展或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选举产生商会领导班子,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征询、表决。 第十八条 本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会员,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选举产生领导班子须经应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征询、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突出业绩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奉献精神,按照规定和需要积极为本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四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可连选连任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负责对商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提名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出席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五)制定本会的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规划; (六)理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对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进行建议和表决; (三)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 (四)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工作任务的计划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起草工作;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准备各项会议,负责落实各项会议决议、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 (七)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监事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情况。 监事会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人员不得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杜绝挥霍浪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聘请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务状况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注销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